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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许可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可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许可明,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绍标关于许可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7788元。根据申请人许可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30日已履行778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中法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若坚审判员  黄志放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