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明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110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超群、杨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朱明希,男,汉族。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赖 晖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斯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