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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德昌与骆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昌,骆贤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38号原告丁德昌,经商。被告骆贤义,农民。原告丁德昌诉被告骆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德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