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德昌与骆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昌,骆贤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38号原告丁德昌,经商。被告骆贤义,农民。原告丁德昌诉被告骆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德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