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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裁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尹某与郭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裁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尹某,女,生于1992年11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郭某,男,生于1991年6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尹某与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已履行了本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8月1日前给付尹某2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节“限期被告郭某于2014年8月1日前给付付尹某20000元”的执行事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福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