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裁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尹某与郭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裁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尹某,女,生于1992年11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郭某,男,生于1991年6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尹某与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已履行了本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8月1日前给付尹某2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节“限期被告郭某于2014年8月1日前给付付尹某20000元”的执行事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福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