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易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锡桃申请执行蒋赞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桃,蒋赞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428号申请人刘锡桃。被申请人蒋赞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蒋赞奎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