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培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培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50号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培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培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凯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