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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彰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秀颖与刘海波、周文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颖,刘海波,周文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彰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吴秀颖,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毛利坤,彰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波,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周文茹,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原告吴秀颖与被告刘海波、周文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立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颖、人民陪审员李小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秀颖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利坤,被告刘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秀颖诉称:被告刘海波与周文茹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6日,我从刘海波处承揽了彰武县工业园区阜新佳诚木业办公楼暖气改造工程,工期为一个月。工程结束后,刘海波欠我工程款22000元及垫付工人劳务费3700元未予给付。经我多次催要,刘海波、周文茹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海波与周文茹共同给付我工程款25700元。被告刘海波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因现在手头无钱,可于两年内分期给付。被告周文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海波与周文茹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刘海波承包了阜新佳诚木业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同年10月26日,原告吴秀颖与刘海波签订承揽合同,吴秀颖从刘海波处承揽了阜新佳诚木业有限公司暖气安装、外线改造工程,工期为一个月。吴秀颖完成承揽任务后,刘海波验收合格,欠吴秀颖工程款22000元未能给付。2013年7月25日,刘海波为吴秀颖出具金额为22000元的欠据,并在欠款人处签字。另查明,吴秀颖施工期间,为刘海波垫付工人冯学智劳务费3700元,刘海波于2012年11月14日为吴秀颖出具金额为3700元的欠据,欠据载明于同年11月21日还款,刘海波在欠款人处签字。以上两笔欠款,合计25700元,经吴秀颖多次催要,刘海波、周文茹至今未予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吴秀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施工合同、欠据,被告刘海波、周文茹提供的身份证,及双方当事人所作的相一致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且经庭审质证、认证和本院的审查,查证属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吴秀颖与被告刘海波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吴秀颖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暖气安装、外线改造的工作任务,且经刘海波验收合格,故刘海波理应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刘海波为吴秀颖出具的欠据上虽未载明还款时间,但吴秀颖在合理期限内已催告多次,刘海波应及时给付所欠工程款;另外,吴秀颖受刘海波之托垫付劳务费,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刘海波应按约定偿还吴秀颖垫付费用。虽委托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上述两笔欠款,刘海波无故拖欠至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刘海波与被告周文茹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故吴秀颖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波、周文茹给付原告吴秀颖工程款22000元及垫付劳务费3700元,合计25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由被告刘海波、周文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赵立平审 判 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李小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