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汪兆正申请执行元谋县尹地有色金属选矿厂、李文、盛兴泽、冉国亮、阿庭良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兆正,元谋县尹地有色金属选矿厂,李文,盛兴泽,冉国亮,阿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恢字第7号申请人汪兆正,男,现年71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老城乡那能村委会那化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元谋县尹地有色金属选矿厂。负责人盛兴泽,厂长。被执行人李文,男,现年67岁,彝族,大专文化,住昆明市北教场沙沟埂123号。被执行人盛兴泽,男,现年65岁,汉族,住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怕地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冉国亮,男,现年76岁,汉族,住元谋县老城乡丙月村委会小月旧村。被执行人阿庭良,男,现年77岁,彝族,住昆明冶炼厂职工宿舍。本院在执行汪兆正申请执行元谋县尹地有色金属选矿厂、李文、盛兴泽、冉国亮、阿庭良债权纠纷(2001)元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为1002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01)元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光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