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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树生与德州百货大楼华联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百货大楼华联商场,杨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百货大楼华联商场。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占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生,河北省唐山市物资局干部。上诉人德州百货大楼华联商场与被上诉人杨树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56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上诉人杨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院按照上诉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张莉签收了邮件。因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款920元,由上诉人德州百货大楼华联商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树强审 判 员  袁连喜代理审判员  宋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