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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阳忠亮与孟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忠亮,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阳忠亮。被执行人孟霞。申请执行人阳忠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象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孟霞给付5144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孟霞所欠款项并支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华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瑞飞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