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阳忠亮与孟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忠亮,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阳忠亮。被执行人孟霞。申请执行人阳忠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象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孟霞给付5144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孟霞所欠款项并支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华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瑞飞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