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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川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尚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张尚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光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