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川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尚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张尚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光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