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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4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马源与孙亚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4885号申请执行人马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亚辉,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关于马源与孙亚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顺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马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顺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仁洋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代理审判员  李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宏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