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朝前与谭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前,谭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221号原告刘朝前,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小波,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王海龙,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敏,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朝前与被告谭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朝前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刘朝前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