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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朝前与谭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前,谭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221号原告刘朝前,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小波,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王海龙,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敏,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朝前与被告谭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朝前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刘朝前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