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复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集支行与江苏峻华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永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集支行,江苏峻华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永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曹文秀,孔令宇,张晗,孔德敏,张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复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集支行,住所地睢宁县邱集镇大街。负责人王雷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峻华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复兴西路。法定代表人孔令宇,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邳州市永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马场村*组***号。法定代表人张秀芝,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邳苍路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晗,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邳州市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聚宝花园综合楼东(建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孔德敏,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曹文秀。被执行人孔令宇。被执行人张晗。被执行人孔德敏。被执行人张秀芝。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集支行与江苏峻华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永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曹文秀、孔令宇、张晗、孔德敏、张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睢证执字第6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列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集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徐睢证执字第67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胜审 判 员 王共升代理审判员 温海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