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盐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贾某某,农民。被告孙某某,农民。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彩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与被告孙某某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婚前了解不多,婚后三四个月二人就开始闹矛盾。婚后的第一个春节就因为闹矛盾原告回了娘家,后来被告把原告叫了回去,并承诺以后好好挣钱过日子,但原告发现被告之后的所作所为与其所说根本不一致,还经常有要账的到家里去。原告一气之下于2013年4月份回娘家,至今一直未回被告家。期间原告贾某某曾于2014年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不出庭原告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依然没有好转,现在再次请求判决离婚,对财产问题放弃,不主张。被告孙某某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初便发生矛盾,后因感情不和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4月份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期间原告贾某某曾于2014年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依然没有好转,原告遂再次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4)盐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差,婚初便发生矛盾,原告贾某某曾于2014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依然没有好转。截止到本次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达两年。综上,原被告婚后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贾某某提出离婚,准予离婚;原告放弃对婚姻财产的主张,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彩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艺飞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