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法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延仁与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仁,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杨延仁,男,汉族。被执行人: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哈地劳人仲字(2014)第30号仲裁裁定书,即申请执行人杨延仁与被执行人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因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地劳人仲字(2014)第30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