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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卫平与肖明、湘潭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卫平,肖明,湘潭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保字第605号申请人张卫平,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明,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湘潭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庆丰。湘潭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张卫平与被申请人肖明、湘潭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明、湘潭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卫平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芙蓉小区6栋1单元6楼601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明、湘潭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卫平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芙蓉小区6栋1单元6楼6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茜附法律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