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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特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平玉英、吴胜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玉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平玉英。委托代理人吴胜元,居民身份保证号码320211196808221917。申请人平玉英申请宣告XX元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林丽华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吴世勋(男,1937年2月21日生,2011年12月6日死亡)与申请人平玉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三子即吴浩、吴胜元以及被申请人XX元(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原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庄前新村27号103室)。XX元患有精神分裂症,后于1998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月23日,平玉英以XX元离家下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宣告XX元死亡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XX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XX元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XX元1998年起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其母有权提出宣告XX元死亡的申请。平玉英提出申请后,本院又依法发出寻找XX元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满,XX元仍下落不明,故对平玉英的申请可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怡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