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关于再审申请人吕荣与被申请人孙连山等人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荣,孙连山,袁福贵,韩长林,王凤臣,薛占岭,吴东海,王家印,郑殿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琦,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连山,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袁福贵,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长林,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凤臣,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占岭,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东海,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家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楚忠堂,男,汉族。原审被告:郑殿国,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吕荣因与被申请人孙连山、王加印、吴东海、薛占岭、韩长林、王凤臣、袁福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0)漠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吕荣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柳宗良审 判 员 齐勇进代理审判员 谷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