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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刑初字第60号自诉人叶某某,男,生于1946年3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自诉人叶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叶某某于2015年3月29日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现自诉人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叶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登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