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来利与王四代张明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利,王四代,张明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张来利。被告王四代。被告张明奋。原告张来利诉被告王四代、张明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来利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来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来利负担。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伊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