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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柯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柯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