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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学亮、孙国鑫与孙国鑫、赵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亮,孙国鑫,赵鑫,孙建文,高庆芬,XX,韩爱菊,花强,史桂珍,王爱国,孙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刘学亮。被告孙国鑫。被告赵鑫。被告孙建文。被告高庆芬。被告XX。被告韩爱菊。被告花强。被告史桂珍。被告王爱国。被告孙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亮与被告孙国鑫、赵鑫、孙建文、高庆芬、XX、韩爱菊、花强、史桂珍、王爱国、孙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武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