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威海东方陆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东方陆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威海东方陆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威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威海东方陆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97208.47元及逾期利息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东方陆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威海新迪谱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威工业园国用(20XX)字第XXX号、面积89199平方米)及其地上附着建筑物、厂房。上述房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威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