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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2号原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东路625号。法定代表人宋喜来。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商金峰。原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因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