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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某甲、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5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绰号三毛,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胡某甲、陈某及辩护人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胡某甲从上家“小陆”(另案处理)处获取“金沙”网站的赌球账号及密码,后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接受胡某乙、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赌球下注,并进行赌资结算,累计接受投注额达人民币2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接受孙某、张某的赌球下注,后转报给被告人胡某甲,并进行赌资结算,累计接受投注额达人民币6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胡某甲、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陈某已向本院预缴违法所得等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乙、孙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网页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截图照片、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预缴款凭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某甲、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罗央芬请求对被告人胡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甲、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甲、陈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被查扣的手机1部,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胡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胡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扣的手机一部(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施燕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