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岩与李秀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岩,李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2号申请人王岩,农民,住昌黎县。被申请人李秀艳,农民,住抚宁县。委托代理人单昌明,农民,住抚宁县。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岩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王岩于2015年4月1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1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岩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