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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姜陈东与姜陈东、陈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姜陈东,陈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2473号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陈杭。委托代理人:夏伟。委托代理人:黄乐天。被告:姜陈东。委托代理人:沈希。被告:陈晔。委托代理人:毕一平。委托代理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姜陈东、陈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28650元。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岑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