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姜陈东与姜陈东、陈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姜陈东,陈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2473号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陈杭。委托代理人:夏伟。委托代理人:黄乐天。被告:姜陈东。委托代理人:沈希。被告:陈晔。委托代理人:毕一平。委托代理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姜陈东、陈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杭州暗香投资有限公司28650元。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岑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