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27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温树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树生,温永富,高进英,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759-2号申请执行人温树生。被执行人温永富,个体户。被执行人高进英。被执行人张秀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温树生本金2756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以(2013)临法执字第2759-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高进英所有的海马牌越野车一辆(车牌号:蒙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进英所有的海马牌越野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jy63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赵海祥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