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美玲、杨运超、杨运宪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美玲,杨运超,杨运宪,西华县人民政府,李应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周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美玲,女,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华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运超,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程美玲之子。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运宪,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程美玲之子。委托代理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鸿嘉,县长。委托代理人高翔,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广成,西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李应国,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李中杰,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美玲、杨运超、杨运宪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美玲、杨运超、杨运宪的委托代理人王运书,被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翔、张广成,一审第三人李应国的委托代理人李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任成飞审 判 员 郭金华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