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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王文全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桐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王文全。委托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文全要求申请宣告周大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文全称:周大宏系其妻子,周大宏于2005年9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申请宣告周大宏死亡。经查:周大宏,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住安徽省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高桥村中心33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王文全之妻,于2005年9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6日在其原居住地及新安晚报上发出寻找周大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大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大宏离家出走至今9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王文全多方寻找,本院在其原居住地及新安晚报上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王文全系周大宏丈夫,现申请宣告周大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大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桂玉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