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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黄志宏、黄沛海、黄容灿、黄庆桥与中山市长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志宏,黄沛海,黄容灿,黄庆桥,中山市长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中山市长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志宏,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沛海,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容灿,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庆桥,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长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黄泳轩,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一审第三人:中山市长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容灿。再审申请人黄志宏、黄沛海、黄容灿、黄庆桥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长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一审第三人中山市长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实业集团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志宏、黄沛海、黄容灿、黄庆桥申请主要称:(一)申请人免除黄国恒借款利息的原因,是2011年12月2日,中山市西区长洲社区居委会、中山市西区长洲企业办公室、中山市西区长洲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广东信澳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资产转让合同,如果错过时间,黄国恒的200万元欠款会由广东信澳建材有限公司受益。申请人为了全体股民利益,尽快收回黄国恒的欠款才免除黄国恒的借款利息的。(二)根据长洲实业集团公司的股权分布以及申请人在公司的职能状况,本案不适用公司法进行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查明,长洲实业集团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容灿。公司章程(2011年修订)和营业登记资料记载长洲实业集团公司的两个股东分别为中山市西区长洲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中山市西区长洲经济发展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2011年1月15日,长洲实业集团公司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股东代表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股东代表由110名股东组成,董事会由7名股东组成(分别为黄沛海、黄永楷、黄国松、黄志宏、黄容灿、黄庆桥、黄树标)。2011年9月22日,长洲实业集团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大会对黄国恒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一事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不同意减免黄国恒的债务利息。2011年12月7日,长洲实业集团公司以及董事会成员黄志宏、黄沛海、黄容灿、黄庆桥与黄国恒签署《还款保证书》,称经长洲实业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决定,同意黄国恒只归还债务本金。2012年11月27日,长洲实业集团公司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志宏、黄沛海、黄容灿、黄庆桥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据上,二审认为长洲实业集团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成员黄志宏、黄沛海、黄容灿、黄庆桥违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减免黄国恒的债务利息,造成了公司利息收益上的损失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志宏、黄沛海、黄容灿、黄庆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