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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志来、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前沽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前沽村村民委员会、杨秀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来,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前沽村村民委员会,杨秀成,裴子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张志来。委托代理人杨海,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前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秀刚,职务村长。委托代理人裴绍震。被告杨秀成。被告裴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来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前沽村村民委员会、杨秀成、裴子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