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石井畜牧水产公司与广州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石井畜牧水产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吕留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石井畜牧水产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苏广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志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由于该案存在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涉及人员之多的问题,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用场地引起的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系列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段,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