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立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孟树功与席向东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向东,孟树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席向东,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树功,农民。上诉人席向东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3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没有出具欠条,即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泊头市,根据法律规定,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该案移送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孟树功提交的欠条是否真实,属实体审查的范畴,本案不予理涉。被上诉人孟树功依据上诉人席向东于2013年9月3日向其出具的欠条,以上诉人席向东欠其货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欠条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朱跃林审判员 刘学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