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知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福山区宏宝福来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福山区宏宝福来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91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山区宏宝福来超市。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988福水苑综合楼福来超市。法定代表人:王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卫世东,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山区宏宝福来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山区宏宝福来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 兰陪审员 王新利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