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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秦平与马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平,马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秦平。委托代理人王朝正(特别授权),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波。原告秦平诉被告马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秦平以与被告马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466元,由原告秦平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作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