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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康健与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健,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88号原告康健。被告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丰宁德尚*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范来成,该公司懂事长。原告康健与被告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又以被告法人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健撤回对被告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康健负担。审判员 刘 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