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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本本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本本图书有限公司,《新课程学习》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141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本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群芳三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向前,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雯,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课程学习》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32号副1幢。法定代表人马晓红,社长。委托代理人唐向前,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雯,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本本图书有限公司、《新课程学习》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本本图书有限公司、《新课程学习》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本本图书有限公司、《新课程学习》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嘉代理审判员  樊雪人民陪审员  陈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