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潘左某诉潘海某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潘左某,男,汉族,上高县人。被执行人:潘海某,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高县人民法院(2014)上敖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况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海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海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潘海某在银行存款3050元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袁水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美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