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执指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兴宁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兴宁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执指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辉、李林华,系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兴宁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兴宁市曙光南路桦昌大厦*楼***层。法定代表人:李世顺。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兴宁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兴宁市米乐星娱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兴宁市管辖,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梅中法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由兴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对上述指定执行情况由兴宁市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有关当事人。本院(2015)梅中法执字第20号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建新审判员 廖 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丽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