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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韩迎林与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迎林,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韩迎林,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虹,女,汉族。韩迎林申请执行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红民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担保人张文广、徐德清共有的商厅一处予以查封。现该案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担保人的商厅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文广、徐德清共有的商厅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