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经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202号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保,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李美美,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关倩,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