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戚勇勇与刘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勇勇,刘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戚勇勇,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郭楼镇。被执行人刘坡,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坡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坡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麻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