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戚勇勇与刘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勇勇,刘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戚勇勇,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郭楼镇。被执行人刘坡,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坡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坡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麻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