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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日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文才、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池州二院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日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胡文才,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池州二院项目部,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18号原告:池州市日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才。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池州二院项目部。负责人:胡文才,该项目部经理。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承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池州市日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才、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池州二院项目部、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按规定缴纳公告费用进行公告送达,也不愿意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池州市日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俊审 判 员  汪淑云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