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邹文伟与陈群、张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伟,陈群,张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邹文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冷再平,双流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群,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张小虎,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邹文伟与被告陈群、张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文伟的委托代理人冷再平、被告张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文伟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3月14日被告陈群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3月14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16789元,合计14678元。被告陈群未作答辩。被告张小虎辩称,无钱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群于2012年3月14日向原告邹文伟借款130000元,出具了借条。借条的内容为“借到邹文伟现金130000元,借款人陈群,借款时间2012年3月14日,归还日期,一年内”。被告陈群与被告张小虎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29日双方离婚。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到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被告陈群出具的借条、双流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被告离婚证复印件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群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群向原告邹文伟借款130000元,有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群依法应当偿还借款。原告邹文伟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小虎在被告陈群借款时,双方系夫妻关系,虽然二被告在2012年6月29日已经离婚,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二被告依法应当共同偿还原告邹文伟的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群、张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文伟借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元,由被告陈群、张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正强人民陪审员 陶宣萍人民陪审员 李启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雨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