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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唐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唐某某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作毅审 判 员  寇德强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