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唐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唐某某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作毅审 判 员 寇德强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