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辉与白利斌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白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张辉,身份证220602198803161813被执行人白利斌,身份证22060219580227093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白利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白利斌公积金11000.00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