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石筱雨与吕贵超、岳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筱雨,吕贵超,岳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763号原告石筱雨,女,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吕贵超,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岳红艳,女,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筱雨诉被告吕贵超、岳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昱人民陪审员 孔 健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