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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石筱雨与吕贵超、岳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筱雨,吕贵超,岳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763号原告石筱雨,女,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吕贵超,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岳红艳,女,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筱雨诉被告吕贵超、岳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昱人民陪审员  孔 健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