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太原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晋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2008年,被告以买单位住房的名义骗取原告227000元整,如今原告不知钱的去向。2011年7月26日,原、被告抱养儿子高某某,为了不影响儿子以后的健康成长,诉求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2014年5月,原告用自己的信用卡贷款250000元打算做生意,被告以替原告保管钱的名义全部骗取,用以还赌债。导致原告如今生活特别困难,每月向银行还钱8000多元,儿子现在由爷爷奶奶照顾,奶奶身体不好,每月借钱生活。2014年4月原告不知情下,被告以帮原告亲戚找工作的名义骗取原告亲戚肆万元整,如今原告亲戚整天找原告要钱,在原告不知情下,被告将婚后的金银首饰及小孩的金银首饰全部卖掉还赌债。在原告不知情下,被告在她自己所在的单位骗取同事近百万元,以帮同事的家人找工作的名义骗取,以原告出车祸急需用钱的名义骗取,以儿子高某某得××出车祸的名义骗取。被告贪污单位公款近十八万元,如今被单位开除,在监狱服刑。被告在婚后的这些所作所为伤害了家庭,整天欺骗家人,原告努力挣钱养家,被告却不务正业,背着家人在外赌博,败光了所有,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结婚几年来未生育,2011年抱养一子,想给儿子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7月26日收养一子取名高某某。被告刘某因犯贪污罪,2014年10月27日,由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儿子高某某随原告高某生活。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存款。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各自所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确认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山西省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店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的过错行为,触犯了法律,也给原告的身心带来较大打击,对原告感情造成严重伤害,使家庭蒙受阴影。现被告刑期较长,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不利于原告生活及孩子成长,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养子高某某随原告高某生活,抚育费由原告高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晋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